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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 | 作者:赣发[2004]19号 | 发布时间: 2021-01-13 | 6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为进一步激活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赣发[2004]19号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为进一步激活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二)目标要求: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总的原则:实行“四个坚持”。即:

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3、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4、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6、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五)减轻税费。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由此形成的缺口,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

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放活经营。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木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在搞活经营的同时,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规范流转。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采用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山林流转必须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改革的范围

(八)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九)强化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和公益林的监管。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各地应积极做好调处工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地从事除森林防火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公益林要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已纳入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试点范围的公益林,要保持稳定,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2005年起,启动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助项目,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县财政也应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林补助资金。

四、改革的步骤

(十)为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2004年第四季度2005

年上半年选择部分县先行试点,2005年下半年全省推开,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改革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同时逐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由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改革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

五、相关配套改革

(十一)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减人减事减开支。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兴办的加工项目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搞活经营。特别困难的国有林场,通过资产变现、流转山林、木竹税费减免筹措的资金,要确保用于改制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允许以林木价值折股,以股权置换职工身份。有旅游资源的国有林场,要通过建立森林公园等途径积极发展森林旅游。坚决清理林业部门超编和借用人员,分流富余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费用开支。

(十二)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用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基层反映问题的渠道,凡群众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三)确保林业部门和乡镇组织正常运转。林业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权债务,要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摸清底数,逐步解决。乡镇政府因改革形成的经费缺口,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开支等途径加以解决,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适当补助。

(十四)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要抓紧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十五)建立健全林业服务体系。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各地要建立和规范木竹交易市场、林权流转市场等中介服务,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努力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十六)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省、市、县都要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乡镇也要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各级要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到林改办工作,由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林业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搞好服务。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林业行政事业经费,做好转移支付,规范税费征收等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这项改革。

(十七)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严肃纪律,带头执法,廉洁从政,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十八)高度重视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各地要认真汲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历史教训,把防止乱砍滥伐、纠纷械斗,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九)进一步强化林业管理职能。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基层执法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基层站所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能,公正执法。要完善森林公安双重领导和内部管理体制,参照省委赣发[2004]11号文件,将森林公安纳入公安专项编制,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由同级林业部门副职或党组(党委)成员担任,森林派出所定为副科级单位。

(二十)建立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激励机制。省、市两级要从收取的育林基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配套;县级林业部门要对未享受项目资金补助的造林,按每亩50元予以补助,营造阔叶树的,补助标准还应适当提高。省政府每年对造林前十名的先进县(市、区),每5年对达到条件的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

(二十一)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动摇,对木竹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适当提高野生植物保护费征收标准。加大林区专业扑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要搞好木材检查站区域调整,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强化木材流通管理。要积极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建立林业执法分片包干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